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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朝法律制度的形成、内容及其对当时社会的影响
发布日期:2025-03-07 17:28    点击次数:95

早在商鞅变法时期,秦国便依据李悝的《法经》,实施“改法为律”,着手制定成文律令。秦始皇基于维护统治的实际需求,秉承“以水德主运,事皆决于法”的理念,对商鞅以来的律令进行补充与修订,最终形成了内容更为缜密且统一的《秦律》,并颁布全国。因此,李斯曾言:“明法度,定律令,皆自始皇始。”又云:“秦圣临国,始定刑名,显陈旧章。”然而,《秦律》早已佚失,其具体内容在史书中仅存零星记载。

1975年12月,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墓竹简一千余支,其中大部分为秦的法律条文、解释律文的问答及有关治狱的文书程式,这为我们了解和研究秦始皇颁行全国的法律提供了重要依据。

从云梦秦简中可以得知,秦律集中体现了地主阶级的意志,成为秦始皇统治全国的有力工具。

秦律竭力维护封建制度,严格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,严禁侵犯封建国有土地和地主私有土地。律文明确指出:“盗徙封,赎耐。”秦简《法律答问》进一步解释:“何如为'封’?'封’即田千佰。顷半(畔)'封’也,且非是?而盗徙之,赎耐,何重也?是,不重。”“封”指的是田间的阡陌、顷畔的地界。《周礼·封人》注:“畿上有封,若今时界矣。”“耐”则是古代的一种刑罚,即剃去鬚鬓。《礼记·礼运》正义:“古者犯罪以髡其鬚,谓之耐罪。”这条律令表明,当时的田地设有明确的地界,作为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标志,受到国家承认与保护。若有人私自移动田界,侵犯所有权,将受到法律制裁,处以“赎耐”,即强制其出钱以抵耐罪。

秦律鲜明反映了秦皇朝和地主阶级对农民群众的剥削欲望。秦简中记载了征收田租的《田律》和《仓律》,以及征发徭役和兵役的《徭律》、《傅律》、《敦表律》和《戍律》。《徭律》规定,农民每年必须为官府提供一定时间的无偿劳役,不得逃避或延误。“御中发征,乏弗行,赀二甲。失期三日到五日,谇;六日到旬,赀一盾;过旬,赀一甲。”这意味着:地方为朝廷征发徭役,若耽搁不征,应罚两副军甲。迟到三至五天,受斥责;六至十天,罚一盾牌;超过十天,罚一军甲。《敦表律》还规定,服兵役期满回家的农民,若无文券证明,将“赀日四月居边”,即罚戍边四个月。

秦律的制定,旨在防范和镇压反秦势力,稳固封建统治秩序。秦简秦律明确规定:“内(纳)奸,赎耐。”此外,还规定:游士居留而“亡(无)符”,所在县需“赀一甲”;居留满一年者,应加重处罚。

逃亡,是当时贫苦农民和奴隶群体反抗封建统治、摆脱剥削压迫的主要手段。针对这种频繁出现的斗争方式,秦律中设有诸多严禁逃亡的法令。例如,规定隶臣监领城旦时,若城旦逃亡,隶臣应“完为城旦”,并没收其妻、子为奴;隶臣妾在服城旦春劳役期间逃亡后自首,亦“当笞五十”,仍需拘系至劳役期满。又规定,捕获逃亡的完城旦,捕亡者应赏黄金“二两”。

至于对所谓“盗”、“贼”的制裁,更是秦律的核心内容。秦简《法律答问》共一百八十七条,其中仅“盗法”就占四十余条,且量刑极重。如规定士伍盗窃,赃值达一百一十钱,即应“黥为城旦”。公室祭祀未毕,祭品被盗,盗者最轻亦需“耐为隶臣”。甚至规定,盗采人桑叶,赃不足一钱,亦要“赀徭三旬”。

值得注意的是,秦律特别重视对“群盗”的惩治。例如,与盗者“不盈五人”,赃“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”,仅予流放;但若“五人盗”,赃仅“一钱以上”,亦需“斩左止,有(又)黥以为城旦”。早在李悝制定《法经》时,便将《盗法》和《贼法》置于首位。历代封建统治者亦主张“王者之政,莫急于盗贼”。此处所言“盗贼”,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是对农民反抗斗争或农民暴动的诬称。秦律如此重视惩治“盗”、“贼”,实质上体现了其封建地主阶级的法律属性。

综上所述,我们可以看到《秦律》不仅是秦朝统治的工具,也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。它通过一系列严格的法律条文,维护了封建制度,对农民群众进行了剥削,并通过严苛的法律手段防范和镇压了反秦势力,稳固了封建统治秩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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